“出嫁女”索村集體分紅獲勝訴
法院: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不因離婚而喪失 專家:警惕婦女權益在村規民約中被弱化
來源: 新法治報·贛法云客戶端 | 日期: 2025年12月02日 | 制作: 賈辛 | 新聞熱線: 0791-86847870
曾經,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是一個充滿爭議而又難以解決的問題。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面臨拆遷、分紅的時候,不少出嫁、離婚、喪偶的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處于“兩頭空”的境地。近日,樟樹市人民法院判決一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糾紛案件時,明確表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不因離婚而喪失。
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進一步從法律制度層面解決了長期以來因婚姻狀況變化導致的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損問題。
“出嫁女”土地權益時常“兩頭空”
2000年9月,女子小程(化名)與樟樹市某村民小組青年小熊(化名)結婚。次年4月,小程將戶口遷入小熊所在的村集體。此后十余年間,她在此生活、勞作,與當地村民并無二致。2016年,兩人因感情破裂離婚,小程的戶口始終留在村里,社保、醫保仍在當地繳納。
然而,在該村民小組發放2023年度集體收益時,小程發現其未被列入分配名單。村民小組以“外嫁且已離婚,不再屬于本村成員”為由,拒絕向其分配收益。隨后,小程向樟樹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障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程將戶口遷入被告村民小組時,就已取得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離婚后,她未遷出戶口,且長期在村內實際居住,社保、醫保均在當地繳納,與村集體形成了穩定的生產生活聯系。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不因離婚而喪失。法院最終判決,小程享有該村村民權利,應獲取村集體經濟所得。
在部分農村地區,婦女因婚姻流動陷入權益保障的“真空地帶”,“出嫁女”成為其難以擺脫的身份標簽。
“‘出嫁女’群體其實很大。”常年關注婦女兒童權益保護的省人大代表陳虹表示,在生活中,被貼上“出嫁女”標簽的,不僅有大齡未婚女性、婚后未遷移戶籍的女性,還涵蓋喪偶或離異后仍居住在丈夫家所在村的女性,甚至包括因隨母親落戶而同樣被剝奪集體權益的子女等。不少農村婦女婚后,在婆家未能分得土地,娘家的土地卻被收回,陷入“兩頭空”的艱難處境。
陳虹分析認為,“男娶進、女嫁出”的傳統觀念在一些地區仍根深蒂固,部分村集體據此將已婚婦女視為“外人”。這種觀念與村民自治制度相結合,時常導致婦女權益在村規民約中被弱化或排除。
江西江佑律師事務所律師胡軍向記者介紹,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侵害,覆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征地補償款分配權、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等多個維度。在我國,土地權益常以“戶”為單位確認。若家庭內部存在男性家長制的傳統結構,婦女的個體權益容易被忽視。
“問題根源在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標準較為原則,主要依賴各地通過村民自治來執行。”胡軍指出,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出臺前,缺乏全國統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標準。法院通常綜合考量戶籍、經常居住地、社會保障關系以及對集體的貢獻等因素進行裁判。
司法實踐中,即便在同一認定規則下,不同法院的裁判結果也可能存在差異。安徽省金寨縣的楊清(化名)婚后戶籍未遷出,離婚后仍在原村生活并繳納社保。2019年,其所在村組分配征地補償款時,以“出嫁女”身份將其排除。一審法院以她未能提供在當地實際生產生活充足證據為由,否定其成員資格。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依據戶籍基礎認定標準,認為無證據證明她在其他地區有固定居住地及穩定經濟來源,且在嫁入地未享受安置福利,應保障其合法權益。
江西積極探索保障“她”權益
事實上,江西一直圍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開展積極探索,著力保障農村婦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權益。
早在2019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就發布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審判工作指引》,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女性成員婚后未遷出戶籍、仍在原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且未在男方所在地獲得土地權益的,不得被認定為喪失成員資格。“江西省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亦規定,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本村村民且戶口未遷出的子女,應認定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些規定為全省法院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提供了思路和方法,提升了審判質效。
2017年11月,贛州市南康區某村民小組因土地和水塘被征收,獲得補償款50.96萬元。后村民會議決定發放補償款,但將本村村民阿芳(化名)及其三名子女排除在外。
該村民小組認為,阿芳雖戶籍未遷,但已出嫁;其子女僅為“戶籍掛靠”,未享有集體經濟組織實質性權益。
法院經審理查明,阿芳自出生即落戶該村,婚后未遷出且長期在村內生活,無證據顯示其在夫家獲得承包地或集體收益,三名子女隨母落戶,符合成員資格認定條件。一審法院判決該村民小組向四人各支付補償款2498元。該村民小組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指出,“出嫁”并不意味其自然喪失原先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因此,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阿芳等四人具有該村民小組成員資格,應享有平等分配權。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近年來,江西省婦聯積極推動“江西省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聯合省農業農村廳開展農村土地二輪延包試點調研,并下發“工作提示”,要求各地婦聯與農業農村部門加強聯動,推動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
協同發力讓保護落到實處
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對婦女權益保護問題作了專門規定,明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同時規定,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時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導致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的,檢察機關可以發出檢察建議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這些條款為農村婦女在成員資格認定、資格被剝奪等問題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胡軍表示,相關法律規定越來越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呈現出逐步細化、層層推進的趨勢。
然而,如何打通法律從“紙面”到現實的“最后一公里”,仍是關鍵挑戰。
陳虹目前關注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成員大會,依據前條規定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她認為,該條款在實際執行中,可能存在村民自治被濫用的風險,部分村集體可能借“民主程序”,排斥“出嫁女”等群體的合法權益。
對此,她建議,法院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應嚴格依法公正裁決,對明顯違法且侵害特定群體權益的村民大會決議內容不予采信。
陳虹建議,還需多維度協同發力,應持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明確戶籍登記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脫鉤,避免以“掛靠戶”等理由排斥婦女及其子女;完善社會保障銜接,確保婦女婚嫁變動中社保不斷檔;加強對村干部的法治素養培訓,從源頭引導治理理念轉變。
(魏雨欣 記者劉宇琦)

編輯:賈辛
校對:陳衛星
復審: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