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個子女持3份遺囑爭奪遺產

鷹潭市余江區人民法院法官深入走訪查清老人遺囑真意依法作出判決

來源:  新法治報·贛法云     |    日期:  2025年11月26日     |    制作:  聶琪     |    新聞熱線:  0791-86847870

父母離世后留下房屋、存款、撫恤金等,引得8個子女紛爭不止。老人生前寫下的3份類似遺囑材料,成為化解繼承糾紛的關鍵。由于一直爭執不下,反目的兄弟姐妹最終選擇對簿公堂。

近日,鷹潭市余江區人民法院對一起繼承糾紛案作出判決,通過深入探尋被繼承人真實意愿,依法認定符合其內心真意的遺囑復印件具有法律效力,既阻斷了家庭矛盾升級,也傳遞了“孝老愛親”的司法導向。

8個子女陷遺產之爭

陳明與妻子李嵐育有8個子女(5個兒子、3個女兒)。在子女成家后,陳明夫妻倆便與子女分開生活,由于退休工資略有盈余,他們還時常補貼子女。

2011年,陳明患病期間,大女兒陳嬌前來照料,他也會給予陳嬌一定的工資補償。在與8個子女相處的幾十年里,有的子女讓他倍感溫暖,有的卻讓他糟心不已,老人遂用筆記下對子女的感受與評價,并依此對遺產作出分配。

2014年與2024年,李嵐和陳明先后去世,留下了一套房屋及陳明名下銀行存款6萬余元。此外還有陳明過世后,親屬可獲得的撫恤金23萬余元。然而,這份承載著陳明夫妻倆一輩子心血的遺產及撫恤金,卻讓8個子女之間產生矛盾,兄弟姐妹間因遺產分配事宜訴訟至鷹潭市余江區人民法院。

“我們都是父母的子女,都盡了贍養義務,遺產應平等分割。”

“我是父母指定的遺產管理人,他們幾個是不孝子女,無權繼承。”

若老人離世前留下確切的遺囑,那遺產之爭自是爭議不大。而讓8個子女在法庭上各執一詞的原因是,老人在生前留下了3份具有遺囑性質的自書材料,不同時間的遺囑成為了爭議的核心。

2013年,陳明與李嵐共同訂立遺囑,排除了大兒子陳雷、二兒子陳春的繼承權;2014年,陳明單獨自書遺囑及遺囑附件,新增排除三女兒陳花繼承權的內容;2017年,陳明再立決定書(遺囑),對8個子女逐一進行評價。所有自書材料都沒有公證,也沒有任何一個子女簽字確認,只有幾名見證人簽字。其中,2014年的遺囑內容最具體,但僅有五兒子陳邦提供了復印件,各方均無法提供原件。

內容最具體的遺囑是復印件

遺囑是否為老人真實意愿?哪一份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是本起案件審理的關鍵。

“繼承糾紛的核心是尊重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愿,不能僅停留在遺囑形式上。”承辦法官認為,審理此案的關鍵在于透過紛繁的證據,探尋陳明的內心真意。為此,法官走訪了陳明生前的鄰居、社區,逐一詢問遺囑見證人,還原老人生前的生活狀態與情感傾向。

“陳明是我的老師,當時他說家里出了不孝子,讓我去作見證。當天他情緒激動地說老大、老二不孝順。”證人黎剛陳述,2014年遺囑復印件上的字確為其所簽,當時陳老師就是這個意思。

另外,證人李慶也證實:“那天確實寫了遺囑和遺囑附件,我簽了字,陳老師還口頭講了遺囑內容,這份復印件是真實的。”

法官進一步審查遺囑內容發現,陳明在多份遺囑中對子女的評價基本一致。2013年與李嵐共同簽署的遺囑中寫道:“大兒子陳雷、二兒子陳春心術不正,缺德無義,有欺騙父母的行為。”后續2014年自書遺囑中更詳細斥責:“陳雷為獨占財產歪曲事實、蒙騙姐妹。二子陳春,父母生病從不探望,還打母親、搶母親骨灰盒。三女兒陳花辦事虛假、重財輕義。”且明確排除三人繼承權。

而最后一份2017年的決定書(遺囑)內容,與前述遺囑中對子女的評價、遺產處置的傾向完全吻合,形成了完整的情感展現與證據鏈條。

法院認為,雖然內容最具體的2014年遺囑是復印件,但結合見證人證言、其他遺囑內容及老人生前的情感表達,足以證明該復印件真實反映了陳明的真實意愿,符合“提交原件確有困難”“證據鏈完整”“內容契合真意”的法定要件,故認定其與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最終,法院依據具有法律效力的2014年遺囑復印件作出判決,按照陳明老人的意愿對遺產進行了分割。同時,法官還查明陳明第四個兒子陳俊患有精神一級殘疾,其配偶有智力三級殘疾,且其女兒還未成年。綜合考慮陳俊家庭成員的實際困難,在分割撫恤金時予以適當照顧,確保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遺囑的6種有效形式

該案的裁判,既遵循了民法典中關于繼承的法律規定,又綜合考慮了家庭倫理道德與情感因素。通過對遺囑復印件效力的審慎認定,不僅保障了被繼承人的內心真意得以實現,更向社會傳遞了“百善孝為先”的價值導向。

“遺囑主要分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公證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打印遺囑等6種遺囑形式,每種遺囑形式的特點以及要求都各不相同。”上海漢盛(南昌)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涂小康介紹,自書遺囑是遺囑人親筆制作的書面遺囑,一般不需要見證人,遺囑人書寫全部遺囑內容并簽名,注明具體時間;代書遺囑,需2名以上見證人在場并由其中一人代書,最后由遺囑人、代書人以及其他見證人簽字,注明具體時間;錄音錄像遺囑,需要2名以上見證人在場,遺囑人和見證人要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姓名和肖像以及具體時間;打印遺囑,需2名以上見證人在場,遺囑人與見證人需要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具體時間。

涂小康表示,遺囑只能處分個人合法財產,夫妻共同財產也只能處分自己部分,不能處分配偶部分。只有在夫妻雙方真實的意愿下共同訂立的遺囑,才可以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分。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涂小康提醒,在訂立遺囑時應當注意為未成年子女、年老且沒有收入和贍養的老人以及身體殘疾不能勞動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否則遺囑中涉及這部分的財產處置內容可能無效。

記者手記

遺囑是遺囑人對生前情感的認可,以及身后情感的延續。它承載的不僅是財產的歸屬,更是對家風的傳承。在這起8個子女遺產之爭的案件中,老人將贍養付出以及情感關心融入遺產分配中,甚至用筆墨記錄下子女的好惡,對于老人而言是痛心的、遺憾的。法院通過走訪調查,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愿,為殘疾子女保留必要份額,體現了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情理法的交融。此外,通過對“不孝子女”繼承權的合理排除,向全社會傳遞了“百善孝為先”“尊老敬老”的價值導向。

(文/吳芹芹 熊燕 實習生付嘉宇 記者江國穩)

編輯:聶琪

校對:陳衛星

復審:程乘玉